以下是一些彰显法治之力保护长江生态的案例:非法排污类: 某树脂科技公司等污染环境案:2018 年以来,某树脂科技公司将危险废物废酸液交由无处置资质人员非法处置,黄某等人将废蚀刻液提铜后通过暗管向长江干流排放等,共排放危险废物 2 万余吨。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该公司罚金 600 万元,薛某等 10 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民事公益诉讼部分,通过“现金赔偿 + 技改抵扣”替代性修复方式让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计 8900 余万元(部分可技改抵扣)。 四川广安邻水生猪养殖合作社污染案:2020 年 8 月至 2022 年 3 月,四川广安邻水县一家生猪养殖合作社在法定代表人张某伦安排下,私挖粪污储存池、私设管道,向自然界排放未经处理且超标的养殖猪粪水,污染附近水源。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该养殖合作社罚金四十万元,张某伦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非法开垦类:侯某祥、肖某明在明知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禁止开垦的情况下,于 2022 年 10 月开垦土地 300 多亩种植小麦,后部分收割销售。经司法鉴定,共开垦土地 21.5 公顷,严重毁坏植被并导致有害生物繁殖。法院判处侯某祥和肖某明分别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非法捕捞及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类: 重庆江津非法捕捞案:2024 年 5 月,丁某平、肖某伟、刘某波在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使用三层刺网捕鱼,查获渔获物 9 尾,包括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长江鲟 1 尾、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岩原鲤 2 尾。法院判处 3 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同时责令搭建约 1961 平方米人工鱼巢修复生态。 团风非法捕捞行政公益诉讼案:2023 年 9 月,王某在团风县内长江干流水域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团风县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意见和建议书,督促履行监管职责,但行政机关未处理。经移送麻城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判决责令行政机关继续履行职责。判决生效后,行政机关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并建立“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加大执法力度。非法采砂类:张某山等多人在长江安徽省铜陵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非法采砂 4.6 万吨,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犯罪分子均被判刑且赔偿生态环境损失。非法跨省倾倒固废类: 邓某等 22 人跨省倾倒固废案:2021 年 1 月至 3 月,邓某等 22 人将 1.1 万余吨混合固体废物从 A 省转运至 B 省废弃矿坑倾倒。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邓某等 19 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禁止相关经营活动,同时要求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部分现金赔偿,部分等价替代修复)。 朱某等 12 人跨省倾倒固废案:2020 年 11 月至 2022 年 3 月,朱某等 12 人非法接收、填埋来自多地的固体废物约 11896 吨。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令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连带赔偿责任并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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