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上市公司董监高薪酬细则规定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相关分析: 现行规定的不足《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应建立薪酬与公司绩效、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机制,但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缺乏具体规范,虽然有些公司规定董监高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等情形不予发放绩效奖金,但总体缺乏统一遵循的标准。另一方面,薪酬决策流程规定过于松散,大股东本人或其指派人员出任董监高时,中小股东对董监高薪酬议案的表决缺乏影响力,易出现董监高薪酬自定现象。 出台细则的必要性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细化董监高薪酬与公司绩效挂钩规定,能限制公司自治权,避免因法律法规模糊导致公司在高管薪酬方面过度自治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例如,明确业绩亏损、资不抵债等不同情况上市公司董监高总薪酬的上限量化规定,可防止董监高不顾公司业绩领取高额薪酬。规范薪酬决策流程:改革完善董监高薪酬决策流程,如对过高薪酬议案规定必须经公众股东分类表决通过,对于资不抵债等上市公司,还须经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能增强薪酬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强化激励与约束机制:明确绩效薪金需遵循论功行赏原则,制订业绩考核指标并由独立审计机构鉴证,建立“负面清单”机制,如公司出现财务造假等情形自动触发奖金冻结程序,可从源头堵住“无功却领赏”的制度漏洞。同时,建立绩效薪金分配递延制度和追责追薪机制,能遏制董监高的短期冒险行为,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提升监管有效性:证监会虽提出推动上市公司建立绩效薪酬追索等内部追责机制,但缺乏具体细则。出台统一的薪酬细则规定,可使监管层有更明确的监管依据,加强对上市公司董监高薪酬的监管,避免监管风险和市场质疑。 细则规定的内容方向薪酬结构与绩效挂钩:明确薪酬构成中基薪、绩效薪金、中长期激励的比例,根据公司业绩、行业水平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薪酬标准。对于不同类型的上市公司,如业绩良好的公司、亏损公司等,制定差异化的薪酬与绩效挂钩方式。决策流程优化:规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运作,明确其在薪酬决策中的职责和权力。加强关联董事回避制度的执行,确保薪酬决策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单独提交薪酬议案进行专项表决,不能以年报审议替代。信息披露强化:进一步细化董监高薪酬的披露要求,除了现行的披露薪酬总额、决策程序等信息外,还应披露业绩考核指标的具体内容、完成情况,以及薪酬与公司战略目标的关联性等信息,提高薪酬透明度。追责与激励机制完善:借鉴国有金融企业的经验,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绩效薪酬的一定比例采取延期支付方式,延期支付期限不少于一定年限。对于未能勤勉尽责造成公司重大风险损失的,明确企业应追回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并止付未支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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