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对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进行了完善,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如下:不同行业退税规定 制造业等4个行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 其他行业: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适用条件 - 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 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计算公式 - 适用制造业等4个行业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 适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 适用其他行业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60%+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30%。其他事项 - 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办理留抵退税;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对应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 纳税人可以选择将期末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在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就缴回当月起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反之,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自全部缴回次月起按照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全部缴回已退税款后适用留抵退税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