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的实践路径与制度创新政府采购作为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工具,其公平性直接关系到营商环境的开放程度与外资企业的市场信心。近年来,我国通过立法完善、标准统一、机制保障等多重举措,持续推进政府采购领域内外资企业平等待遇,既符合GPA(《政府采购协定》)等国际规则,也为全球贸易公共产品供应提供了"中国方案"。# 一、制度演进:从原则确立到标准细化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内外资平等待遇政策,经历了从法律原则到实操细则的逐步深化过程。2020年实施的《外商投资法》首次以基本法形式明确"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为外资企业享受国民待遇奠定法律基础。2021年财政部发布《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直指"隐形门槛"问题,明确禁止以所有制形式、投资者国别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进行限定,并要求清理各类备选库、名录库等歧视性设置。2025年成为政策落地的关键节点。《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提出"建立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核心创新在于将"本国产品"认定标准与企业所有制脱钩——只要产品在中国境内完成实质性生产,且境内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特定产品还需关键工序国产化),无论内资还是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均可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财政部同步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领域本国产品标准及实施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了组件成本占比核算方法、关键工序认定标准等实操规范,预计2026年正式实施后,将给予本国产品20%的价格评审优惠。# 二、核心举措:构建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为确保内外资企业真正实现"一视同仁",我国从规则透明、权益保障、监督问责三个维度构建了全链条保障机制。在规则透明方面,政策明确区分"本国产品"与"非本国产品"的界限,消除了此前因标准模糊导致的外资企业参与不确定性。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姜爱华指出,这种制度设计"既不违反国际规则,也是世界主要经济体的通行做法",例如美国《购买美国产品法》、欧盟公共采购指令均采用类似的产品原产地标准而非企业所有制标准。权益保障机制重点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要求各级政府通过多渠道加强政策宣传,并建立外资企业专属投诉处理通道。商务部2025年建立的外资数据跨境流动便利化机制已延伸至政府采购领域,通过专题圆桌会、政策解读会等形式收集企业诉求,2025年以来外资企业关于政府采购的投诉响应时间缩短至15个工作日内。监督层面,财政部明确将本国产品政策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对违法违规设置歧视性条款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形成有效震慑。考虑到政策落地的复杂性,制度设计特别设置了过渡期安排。自2026年政策实施起5年内,财政部将分行业制定组件成本占比标准,同时给予企业3-5年的调整期,确保市场平稳过渡。这种渐进式推进策略,既照顾了不同产业的供应链差异(如电子信息产业与传统制造业的国产化难度不同),也为外资企业调整在华生产布局预留了时间窗口。# 三、现实挑战:标准认定与执行协同的双重考验尽管制度框架已基本成型,但在实践层面仍面临多重挑战。首要难点在于组件成本占比的精准核算——不同行业的生产工艺差异巨大,例如汽车制造的核心组件与服装加工的面料成本核算逻辑完全不同,统一设定占比标准难度极高。部分外资企业担忧过高的占比要求可能推高生产成本,而政府采购部门则需要在支持本土产业与维护公平竞争间寻找平衡。部门协同与信息核验也是政策落地的关键瓶颈。企业申报的生产地、组件成本等信息需要市场监管、海关、税务等多部门交叉验证,目前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此外,地方保护主义的"隐形门槛"仍可能以技术参数设置、业绩要求等变相形式存在,例如某些地方采购项目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特定品牌的技术指标,实质排除外资企业参与。国际规则衔接方面,我国虽为GPA观察员,但尚未正式加入该协定,这使得政府采购政策在兼顾国际规则与国内产业发展需求时面临特殊挑战。国际关系学院教授赵勇指出,此次本国产品标准体系"以全球公共产品理论为根基",既借鉴了GPA关于国民待遇的核心要求,也通过过渡期安排、分类施策等设计保留了政策灵活性,为未来加入GPA预留了谈判空间。# 四、实施成效与未来展望从政策效果看,内外资平等待遇已初步显现积极信号。商务部2025年监测数据显示,外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中标金额同比增长18%,其中在高端装备制造、医疗设备等领域的参与度提升尤为明显。飞利浦大中华区供应链负责人成焱表示,明确的本国产品标准"增强了政策可预期性",公司已计划将更多核心组件生产线转移至中国,以满足政府采购的标准要求。未来政策完善将聚焦三个方向:一是加快制定分行业的组件成本占比标准,优先明确汽车、电子、医疗器械等重点领域的认定规范;二是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企业生产信息、投诉处理进度等数据的跨部门共享;三是推动《政府采购法》修订,将内外资平等待遇原则上升为法律刚性要求,并细化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条款。从全球视角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实践为新兴经济体提供了重要参考。与部分国家采用的"本地含量要求"不同,我国的制度创新在于将公平竞争原则嵌入标准设计全过程,既通过本国产品政策支持本土产业发展,又避免了基于企业所有制的歧视性做法。这种平衡策略,不仅有助于提升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国际吸引力,也为全球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贡献了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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