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别两宽,彩礼是否返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具体分析如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双方只是订婚或恋爱,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双方分手时,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例如,丁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恋,丁某给付刘某礼金16.6万元,后刘某明确表示不愿继续交往,法院判决刘某返还全部礼金。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如果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共同生活,离婚时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如果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不过,这种情况下返还彩礼通常需要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但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例如,吴某与李某结婚后共同生活不足一年,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大部分彩礼。此外,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如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和日常消费性支出等,其性质不属于彩礼,赠与行为一经完成,原则上不能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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