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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石油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宁波开投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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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2025-3-18 11: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件概况
   这一案件涉及中海石油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宁波开投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的相关竞争审查情况。
   在经营者集中申报方面,按照相关反垄断法规要求,如果企业间的集中达到一定的申报标准,就需要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审查依据
   根据《反垄断法》及相关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审查此项新设合营企业是否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对上下游市场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
   例如,会考虑新设合营企业在石油化工产品相关市场中的定位,其与现有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如果合营企业在某一特定市场中的市场份额过大,或者其成立会显著提高市场集中度,可能会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审查结果
   如果经审查认为该新设合营企业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或者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可能会得到批准。反之,如果存在严重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则可能面临调整甚至禁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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