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银行南昌东湖支行因房贷利率调整问题,被消费者质疑告知不到位。相关情况如下:事件背景:陈先生于2021年在江西银行南昌东湖支行办理了一笔63万元、期限30年的住房贷款,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利率类型为“浮动利率”,合同约定的利率默认调整日期为“每年1月1日”。2024年9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取消了个人住房贷款利率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的限制。同年10月21日,央行统一下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并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合同约定为浮动利率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约定重定价周期。消费者遭遇:陈先生称2024年10月至2025年1月期间,其房贷利率应与央行政策联动及时调整,但江西银行未能在2024年10月25日前一次性调整到位,造成了其利息损失。陈先生的房贷还款额在2024年10月为3102.04元,11月调整为3006.52元,2025年1月进一步降至2871.29元,他认为自己在2024年11月至12月期间多付了270元利息。银行回应:江西银行客服表示,此前住房贷款利率重定价周期默认为一年一次,统一调整节点为“次年1月1日”,这在客户签订的贷款合同中有明确条款。同时称客户可通过下载“江西银行APP”,在“房贷管理”选项中手动将利率变更周期调整,或者线下到银行网点进行利率变更周期调整。7月2日,江西银行业务部门工作人员联系陈先生解释称,银行已根据监管要求,于2024年10月将其贷款利率由LPR+0bp调整至LPR-30bp,不存在贷款利率未调整的情况,因此不存在多收取利息。律师观点:江西南芳(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文萍认为,虽然贷款合同中有相关约定,但根据央行公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咨询服务,依法合规保障借款人合同权利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陈先生贷款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有可能被认定为“格式条款”而无效。银行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员,保障贷款人知情权和选择调整变更定价周期的权利,江西银行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存在不完善之处,应当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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