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5日起,《住房租赁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对住房租赁活动中的出租与承租、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出租住房的条件: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住房租赁合同的签订与备案: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方式将住房租赁合同向租赁住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就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收取任何费用。出租人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承租人可以办理备案。出租人的义务: - 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拟出租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其具有合法出租权利的材料,并配合承租人依法查询、核实拟出租住房有关信息。 - 核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不得将住房出租给拒绝出示身份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 - 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但是经承租人同意或者依法可以进入的除外。 - 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 - 依法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通知承租人,并为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留出合理时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或者腾退租赁住房。承租人的义务: - 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 - 安全、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损坏、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或者改动租赁住房承重结构,不得私拉乱接水、电、燃气管线。 - 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住房用途、拆改室内设施或者改动租赁住房其他结构。 - 遵守物业管理规约,不得任意弃置垃圾、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产生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公共通道、高空抛物或者实施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对出租人依法确需进入租赁住房的,予以配合。住房租赁企业的规定: - 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当使用“住房租赁”的表述。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开业信息,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企业开业信息、服务规范和标准等。 - 发布的住房地址、面积、租金等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图片应当与实物房源一致,不得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的有关重要信息。 - 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如实记载相关信息,并健全住房租赁信息查验等内部管理制度。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 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向社会公示,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经纪机构的规定: - 应当将其从业人员名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从事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住房租赁经纪业务。 - 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并记录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住房权属信息,实地查看房源,与委托人签订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 - 不得为出租不符合规定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不得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不得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等。 - 应当对收费服务项目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通过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由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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