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事局印发的《深圳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将于2025年7月20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深圳首部系统规范船舶安全航行行为的管理规定,从船舶航路航法、航行安全操作、特定水域规则等多方面,对船舶在深圳水域的航行、停泊、作业行为进行了体系化规范,填补了多项深圳通航管理的空白。具体内容如下:适用范围:适用于在深圳水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相关活动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以及其他有关的单位和人员。一般规定: 航行计划申报:船舶及其相关单位应按规定向深圳船舶交通管理中心预报船舶航行、靠离泊、引航计划,服从其统一调度和组织。 富余水深要求:船舶在铜鼓航道、大鹏湾深圳水域推荐航线、内河通航水域及其他水域航行时,需按规定保留相应的富余水深,如在铜鼓航道航行时,富余水深应不小于实际吃水的15%。 富余高度要求:船舶穿越深圳水域桥梁通航孔、架空管线时,安全富裕高度应≥2米。 航速限制:深圳水域划定A、B、C、D区域实施分区限速管理,除高速船外,船舶在A区域航速不得超过8节,B区域不得超过10节,C区域不得超过12节,D区域不得超过15节。 停泊要求:船舶应在符合安全条件的码头、泊位等停泊,因紧急避险等需在区域外临时停泊的,应不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危险品船舶系泊时,应与他船保持安全间距。 设备要求:船舶应按规定配备和开启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北斗终端系统等,不得擅自关闭、改装、拆卸。航道及航线规定: 深圳西部船舶定线制水域:沿深圳西部公共航路行驶的船舶,应尽可能靠近其右舷的航路外缘行驶;除特定情形外,应避免进入公共航路与沿岸码头之间水域;穿越航路时应垂直穿越,不得妨碍其他船舶。 铜鼓航道附近水域:船舶通过深圳西部港区铜鼓航道附近水域时,应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相关规定。 赤湾等航道:1600总吨以上船舶不得在赤湾航道、蛇口航道、大铲北航道等区域追越或者并排航行。 蛇口高速客船专用航道:进出蛇口邮轮码头的高速客船应使用专用航道,并按规定航速航行,未经同意其他船舶不得使用该航道。 大鹏湾深圳水域推荐航线:1000总吨以下危险品运输船舶等不宜经此航线航行;50000吨级及以上船舶使用推荐航线实行单向通行,需满足风力、流速、能见度等条件,且应尽可能靠近粤港分界线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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